太阳集团app首页關于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預防及處理暫行辦法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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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學位〔2011〕26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研究生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樹立良好學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号),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申請太阳集团app首页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生,以及已經獲得太阳集团app首页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二)僞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三)僞造注釋;
(四)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五)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他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
第四條 采取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學生要有學術自律意識,嚴謹誠實地進行科學研究,要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保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位論文寫作;各培養單位要加強研究生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識;研究生指導教師要加強研究生學術規範的具體指導,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品質,避免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共同維護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聲譽。
第二章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審查認定及其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審查主體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組、論文答辯委員會、研究生指導教師,各審查主體依照各自的權限和學位申請審核各環節的要求,負責對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六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在學生申請學位前,對學位論文的規範性給予指導,杜絕諸如學位論文的文意抄襲、結構抄襲、篡改等無形的學術不端行為;學校采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對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文字重合率進行有形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普查或抽查。
第七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文字重合率檢測工作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領導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學院(中心、所、直屬單位)共同組織實施。文字重合率檢測工具的權威性與合法性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和授權。
第八條 為做好事前預防工作,我校所有申請學位(畢業)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均須接受學位論文文字重合率的檢測。學位申請人需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将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審核過的學位論文的的正文部分以及論文的中英文摘要、關鍵詞、參考文獻、注釋從研究生信息系統提交,用于學位論文文字重合率的檢測。
第九條 學位論文文字重合率檢測僅用于預防和輔助認定學位論文寫作過程中出現的部分學術不端行為,學位論文學術水平的高低則必須由指導教師、論文評閱專家和論文答辯委員作出評判。
第三章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 技術檢測作為事前預防手段,需要結合學術機構或指導教師的判斷後,才能作出學位論文的實質性審查。“總文字複制比”是指學位論文中總的重合字數在總的論文字數中所占的比例,首次檢測的學位論文總文字複制比率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辦法如下:
(一)“總文字複制比”小于30%的,由研究生指導教師結合文字複制比等相關情況,負責學術規範的審查和認定,根據審查結果,申請人的指導教師可作出直接送審、修改後重新檢測、延期答辯等具體處理意見。
(二)“總文字複制比”≥30%且<50%者,指導教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核心章節文字複制比等情況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問題的性質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論文修改後送審或延期答辯的處理意見。修改後的論文需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後申請複檢,學科組對申請複檢論文進行審議。學院統一提供同意複檢的名單,複檢比率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評閱和答辯。
(三)“總文字複制比”複檢≥30%或初檢≥50%者,不受理當次學位申請。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本學科特點,在此基礎上對學位論文,特别是對博士學位論文提出更高、更嚴格的要求。有關要求需向本學科研究生指導教師和研究生公示,報學位辦公室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在學位申請審核過程中的學位論文或已授學位的學位論文被認定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與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中止本次學位申請,答辯無效。申請人須全面修改論文,推遲半年至一年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第二次進行學位申請提交的學位論文經認定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學位申請。
(二)答辯無效,不授予學位。
(三)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撤銷已授予的學位。
第十二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負有指導責任。研究生學位論文如因指導教師失察而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指導教師作出相應的處理。
根據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指導教師的處理由輕到重依次為:誡勉談話、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二至三年、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四年後再參加遴選)。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處理需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十三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被認定有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及其指導教師的書面處理決定及時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 申訴與複議
第十四條 當學位申請人對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與評審的程序的正當性提出疑問時,學校賦予申請人申訴的權利,允許學位申請人提出合理的複議要求。對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下屬組織及相關環節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收到處理決定書3個工作日内書面提出申訴,由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鑒定,給出評定意見。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表決,并将結果報學位辦公室備案。
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3個工作日内,可以通過學位辦公室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請複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對申訴内容進行複核,并在收到申訴後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議決定。
第十五條 複議确認不屬于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且當事人已經做出必要修正而達到學術規範要求的,可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六條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訴申請的,應當附帶其指導教師的異議申請;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訴申請的,其指導教師可以單獨提出異議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學位論文的軟件檢測由專人負責。檢測結果通過研究生信息系統反饋給研究生本人、指導教師、學科組負責人、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學校整體檢測報告作為内部資料提供給相關學院院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不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