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于因公出國(境)的報帳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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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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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單位:
按照《太阳集团app首页關于規範出國(境)審批及報銷的通知》(暨外〔2012〕172号),自2012年9月1日起,凡使用公款(含由學校财務處管理的科研項目經費)短期出國(境)者均須憑以下材料方可在财務處報賬:
一、正式教職工,需憑:
1. 因公出國(境)批件複印。該批件需在出訪前2個月(赴港澳提前1個月),将所需材料報學校國際交流合作處/港澳台僑事務辦公室,由國際交流合作處/港澳台僑事務辦公室整理報校領導後向廣東省人民政府 外事辦公室 / 港澳事務辦公室 / 台灣事務辦公室報批獲得;
2. 因公護照/通行證的出訪記錄複印件;
3.《出國(出境)差旅費報銷審核表》。該表需在因公出訪回國後一周内将因公證件交回國際交流合作處/港澳台僑事務辦公室時,由該處人員根據證件上的出入境記錄填寫報銷标準(按國家财政部文件)。
二.外籍教職工、學生、退休人員、合同工和其他聘用人員,需憑:出訪申請的批件複印件。該申請需在出訪前3周向學校國際交流合作處/港澳台僑事務辦公室提交并同時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查看wsc.jnu.edu.cn),報主管外事校領導審批後獲得。
如無法提供上述材料,将無法報銷因公出國(境)相關費用。
特此說明。
财務與國有資産管理處
國際交流合作處/港澳台僑事務辦公室
2013年5月